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