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本市应当设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等。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相关规定,设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属于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预算经费。文化行政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