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传承与传播第三十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或者补充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