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濒危原材料予以保护;鼓励依法种植、养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天然原材料,或者开发、推广、应用相关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