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