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单位、个人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侵犯他人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