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技术权益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具体措施,鼓励和吸引国内外科技人员通过调动、兼职、咨询、讲学、科研以及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形式,参与本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国有及其控股企业的科技人员,可以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