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及对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