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支持与保障第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指导科研机构和企业建立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应当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和服务,提高企业形成、运用、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