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支持与保障第十八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推动企业的技术股权投资和技术产权交易。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信息畅通、资源共享原则,建设科技信息网络和网上技术市场。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有关行业协会等单位建立行业性、专业性科技信息网络和网上技术市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