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经费的投入。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的研究开发经费应当不低于年销售额的百分之五;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的研究开发经费应当不低于年销售额的百分之三。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