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第六条已废止本市建立政府促进就业责任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增加就业岗位、控制失业人数、落实促进就业政策、促进就业资金投入等指标,列入对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