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通过优化创业环境,为自主开业的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

(一)开业培训;

(二)开业场地方面的扶持;

(三)市场信息、风险防范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