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用电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市电力运行等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三)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可以避免的供电事故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