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用电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施危害供电设施建设行为的,由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