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控告,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