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方可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