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具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