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工程监理人员在实施工程监理时应当真实、完整地出具监理文件资料,按照工程项目提出监理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如实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