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报告,提交完整的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