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