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五条有效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改正,并不得另行收取勘察费、设计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