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发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