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控制吸烟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定控制吸烟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二)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三)研究、解决控制吸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开展控制吸烟工作联合执法;(五)研究、处理有关控制吸烟工作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