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管理者和经营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管理者和经营者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