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和辽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辽河保护区的治理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责任考核体系,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