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辽河保护区内放牧、狩猎、开垦、烧荒的,由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