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辽河保护区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以及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由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