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辽河水污染防治,组织辽河水质监测,严格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定期公布水质状况。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在辽河支流汇入口发现水污染超标,应当及时通报给当地的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在收到相关情况通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