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河道险工治理、河道清淤疏浚和河道湿地恢复、河道城市段景观建设等措施,对辽河保护区河道进行综合治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