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二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根据能源消耗指标、用能系统特征制定相应的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维护、检修、监测及更新置换,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