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采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节能的监管,确定本市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