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十七条已修改滥用红十字标志和未经批准以红十字会命名或者冠以红十字名称的,经当地红十字会报本级人民政府,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