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十六条已修改对正在执行救灾、救护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和紧急救助标志的交通工具,应优先通行,免收路、桥通行费。红十字会配备的设有专门标志的救助、指挥车辆,经省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免收公路养路费。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