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盗窃、破坏市政设施,阻挠市政设施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