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盗窃、破坏市政设施,阻挠市政设施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