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除交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的外,由产权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养护维修,确保设施完好安全。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