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第十条已修改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市政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除交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的外,由产权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养护维修,确保设施完好安全。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