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承担防雷减灾安全评价、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施工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五倍的罚款;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具虚假或者错误的防雷减灾安全评价报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的;
(二)对已经申请检测但未及时进行检测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转让、出借资质、资格证书的。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