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无雷电防护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及检测资质、资格或者超出资质、资格承接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及检测的;

(三)雷电防护工程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擅自施工的,或者未按专业施工图纸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的;

(四)新建、扩建、改建的雷电防护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参与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拒绝接受气象主管机构进行质量监督而继续施工的。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