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五章 资质与资格第二十条已修改从事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施工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资质等级。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或者检测。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