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从事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施工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资质等级。

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或者检测。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