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三章 雷电防护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第十一条已修改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雷电防护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气象主管机构发现不合格的防雷产品后,应当书面通报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