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三章 雷电防护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第十条已修改本条例第七条所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雷电防护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雷电防护产品和设施的总称。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