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农民承担的税金,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征。

对先征后减(免)的农业税,从确定减(免)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数退还给农民,不得截留或挪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