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福建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负责。财政、物价及其他有关部门协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民负担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