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对违反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