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建档案移交的范围: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3、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4、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5、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6、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7、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建专业管理部门所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