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市辖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同级城建档案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