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保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实验区人大工委)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