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有效为保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实验区人大工委)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