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有关部门和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