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四十一条有效设立养老服务机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经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依法办理相应登记后,方可开展养老服务。市、区(县)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养老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