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土地划拨、税费减免以及床位和运营补助等优惠政策,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老年宜居社区、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养老院、托老所、老年护理院、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